標題: 缺水地區 新投資案擬規定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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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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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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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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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明訂新投資案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通過草案規定,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或得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的污水或放流水給再生水經營業及依規定許可的取用者,以降低再生水經營業者經營成本。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縣市若規劃興辦再生水開發案,草案規定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以取得再生水必要水源。

草案明訂再生水不得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的用水,以維護民眾健康。

至於再生水費,草案規定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的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因目前再生水水價每度新台幣18元至30元不等,比自來水價每度12元高出許多,草案規定未來對用水千度以上的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如使用再生水就可免徵,鼓勵使用再生水。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全球氣候變遷下,水資源政策不僅是開源與節流,更應「歸零思考」;為避免再發生工業與農業、民生爭水,未來工業區工廠製程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應再提高,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廢污水回收利用的再生水作為水源為目標

毛治國指出,面對未來缺水的可能風險,除須通盤檢討水資源政策外,並應努力完備相關法令,「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是配合在「水利法」、「自來水法」中規範的耗水費徵收等措施以外所提出的配套方案,對未來水資源供應、調配,將有正面影響。【取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