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內政部修正通過國土計畫法 提升國土保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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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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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7:12聯合報 記者林麒瑋╱即時報導


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第15條修正草案,主要考量現行規定對於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故予以調整,讓計畫載明事項更簡潔。此次修正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除應就「保育面」及「發展面」提出整體規劃外,針對未來空間發展構想,應進一步提出住商、產業之城鄉發展總量、發展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達到國土永續發展之目標。
內政部表示,全國國土計畫是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內容,因105年5月1日施行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於各級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過於細瑣,故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性質,進行條文內容檢討修正。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主要是依據去(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架構,調整修正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及「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及「部門空間發展計畫」等應載明事項,條文規定均予簡化,後續各級國土計畫內容將為更為簡潔扼要,但並不會影響國土計畫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核心精神。
營建署表示,後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章節內,除應於「保育面」,提出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自然資源、海域、農地等空間保育構想外,並應就「發展面」,提出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兼顧保育及發展需求。
另外,在「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章節,營建署說明,應依據前述未來空間發展構想,進一步提出住商、產業之城鄉發展總量、發展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至於原本施行細則規定應研擬內容,均將納入規劃技術報告書,以留供審議過程或後續執行參考。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預定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可以直接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第15條修正草案,各縣市國土計畫更兼顧保育及發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